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闽清县支行 发布时间: 2020-06-0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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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财金[2020]2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时纾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筹划设立首期100亿元贷款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纾困资金),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疫情发生前经营正常,征信记录良好、依法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贸、商贸物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要优先保障、重点帮扶。房地产领域企业不在支持对象范围之内。
  (二)贷款条件。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年化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鼓励银行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纾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单行单户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向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首贷户”倾斜。
  二、贷款发放
  (一)贷款银行。承担纾困资金筹划任务的银行名单首批确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和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等省内法人银行。各家银行筹划的额度由省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与各行协商确认。今后视工作需要调整。
  (二)名单收集。渠道一: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纾困企业)承诺符合纾困企业条件、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可通过金服云平台申请纾困贷款,也可直接向银行申请纾困贷款,并由银行协助通过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向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信息。
  渠道二:各地工信、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收集相关领域符合纾困条件的企业名单,依托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推荐给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金服云平台根据银行贷款审核标准、担保机构审核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分类标注,为银行发放贷款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提供便利。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金服云平台汇总两个渠道名单,并在金服云平台或其他媒体网络上及时向社会公示,及时共享给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不符合纾困企业条件的负面名单,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形成本辖区内纾困企业推荐名单。
  (三)贷款发放。纾困企业名单汇总、向社会公示、共享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可同步将申请信息推送给银行。银行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的优势,有效甄别纾困企业,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对申报企业在符合基本信贷准入条件和企业提供的审批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对推荐名单内的符合信贷审批条件的纾困企业贷款,从受理申请到贷款投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担保支持
  (一)创新模式。对于确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规定的,纳入“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取消反担保。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由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获取担保贷款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统一为1%。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2:8比例分担贷款本息的风险责任,事先锁定合作业务总体担保代偿率上限暂定为5%。
  (二)代偿补偿。贴息贷款担保发生代偿的,根据《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由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公司按照2:4:4的比例进行分险。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批量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由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2:3:2:3的比例进行分险。
  四、财政贴息
  (一)贴息条件。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经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支持的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在发放纾困资金贷款时,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减轻纾困企业利息负担。贴息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银行按程序申请,按季贴息。
  (三)贴息申报。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下同)汇总省内各地(不含计划单列市)纾困资金贷款情况,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银行省行。
  五、监督与管理
  (一)明确资金用途。纾困企业必须将贷款用于克服疫情影响,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享受贴息支持的纾困企业,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银行要通过金服云平台上传贷款对接、授信和发放信息,确保纾困贷款数据及时共享和统计。金服云平台要组织专人进行监测统计,对外公开公示贷款台账信息,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共享。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据金服云平台的监测数据跟踪督导,工作成效纳入货币信贷政策实施评估中;建立纾困企业抽查回访制度,对各银行对接纾困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纾困企业应贷尽贷。
  (三)做好贷后管理。各银行要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或房地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力推动企业合规使用贷款资金,共同把纾困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用好用足。对开展纾困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要加强过程监管和风险监测,设立风险预警指标、预警线,对纾困贷款不良率上升过快的银行,要及时提示、预警,控制风险,并负责组织开展合规抽查,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全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经验做法。
  (四)实施正向激励。支持各银行按照市场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纾困资金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面满足纾困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达产。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对各银行给予支持,引导其加大纾困贷款投放力度。省财政通过正向激励政策,对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五)落实尽职免责。相关监管部门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纾困贷款,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对纾困资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