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项制度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05-07 10:1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二、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修订)

三、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和信访处理制度(修订)

四、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五、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试行)

 

                       闽清县农业机械管理站

                       20178

 

闽清有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和《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由中央和省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二、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计划,审核补贴对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兑现农机补贴资金等。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四、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五、中央和省级资金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农业部和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厅规定执行。

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专帐,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加大监督力度。农机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农机部门每年要对当年享受补贴的机具进行核查、回访,认真检查农机补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切实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修订)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按照国家农业部和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关于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信息进行全面公开,并向社会公布查阅方式,全面实施阳光操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内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进度;

(二)省县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三)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受理电话、政策投诉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及补贴额一览表;

(五)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情况;

(六)农民购置享受补贴农机具信息 ;

(七)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息公开要求

(一)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县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县政府网站或在乡镇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

(三)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受益农户购置机具、补贴资金数额全年分期分批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四)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全年补贴资金额度、每个农民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是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基础,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和信访处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农机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来访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   出意见、建议的,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要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5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

(一)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二)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三)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使社会广泛知晓,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农机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宣传和沟通协调,防范恶意炒作。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四)组织实施。受理购机申请,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购机者提供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对;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

(五)日常监管。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违法违纪案件。

(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补贴工作相关制度,严防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购机补贴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2.单位、个人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3.单位、个人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4.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1.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2.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3.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3.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4.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5.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闽清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年度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是指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指标逐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共设立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及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工作经费保障、加强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发挥补贴引导、补贴机具核实、处理农民投诉、使用补贴系统、加快实施结算、档案管理与材料上报、提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等12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扣分项及一票否决。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

考评程序分为科室自查自评、站考评组考评和通报结果。

(一)自查自评。购机补贴责任股室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并报送站考评组。

(二)考评组考评。县农机站成立考评小组,对责任科室落实购机补贴政策情况进行考评。

(三)通报结果。经综合评估后通报考评结果。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是指对购机补贴责任科室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并对照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

第八条 购机补贴责任股室自查自评工作于当年125日前完成。站考评小组考评工作于当年1210日前完成,并将本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自查自评情况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九条 购机补贴责任科室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相应扣分。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与购机补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检察、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