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州数字办 发布时间: 2017-11-0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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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实做强、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2014年度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1年—2014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

  1.正常运营,诚信经营,产品2014年-2016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规范的章程;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应完整记录每一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量、盈余返还等情况,涉及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三、监测申报材料

  1.福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3);

  2.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内资成员登记表等);

  3.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品一标”认证或注册商标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参与土地流转的合作社应提供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包括流转总面积、涉及农户数、流转期限、流转收益、合同签订及备案等情况);

  6.2016年度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1次);

      7.诚信经营承诺书。

  以上材料按1到7排序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一式2份报送县农业局(县、市农业局各1份),并提供“福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电子文档。

  四、监测工作程序

  1.示范社填写《福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附件3),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

  2.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市)区财政局,于11月25日前联文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农业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监测结果,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公示后,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文公布监测结果。

  五、有关要求

  1.示范社要如实、完整提供有关材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财政、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意见,以形成共识。对已经停产、停业、解散的市级示范社,要指导督促其依法进行工商注销登记。

  3.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

  附件: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福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格式)

  4.诚信承诺书

     福州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