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7.9”灾后恢复经营信贷支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7-10-27 15:35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7.9”灾后恢复经营信贷支持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闽清县促进中小商贸企业“7.9”灾后恢复经营信贷支持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7.9”灾后中小商贸企业恢复经营信贷支持工作,维护中小商贸企业安定稳定,确保我县商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商贸企业“7.9”灾后恢复经营的通知》(梅政综〔2016〕104号)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2016年“尼伯特”台风受灾的中小商贸企业。

  二、扶持措施

  对受灾严重的中小商贸企业因灾后恢复经营产生的新增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扶持,扶持贴息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

  三、受灾中小商贸企业认定程序

  1.由各相关银行提供2016年“尼伯特”灾后至2017年7月31日发放贷款的受灾严重的中小商贸企业名单。

  2.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是否为2016年“尼伯特”洪灾之前注册的中小商贸企业。

  3.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后,由各乡镇认定是否为本乡镇2016年“尼伯特”受灾严重的中小商贸企业,并公示后汇总到县商务局。

  4.由县商务局将汇总收集的中小商贸企业(享受灾后贷款贴息)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四、资金发放程序

  1.由人民银行提供贴息期间的基准利率。

  2.各相关银行根据审定的企业名单,提供各受灾中小商贸企业灾后新增贷款数额(20万元以内),并根据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数额。

    3.贴息金额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商务局拨付给各银行,各银行经公示后将贴息资金直接发放至各相关企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