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07-2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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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发展。为做好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蓬勃发展的创新需要,党中央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和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充实和完善。新法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神和总体要求,着力将党中央有关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必将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要把组织学习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结合起来,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加深理解。特别是经管干部要逐条逐款学习新法,学懂弄通,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10章74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幅度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各级农业部门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要深刻理解法律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法律要特别把握以下重点修订内容。

  (一)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引导作用,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并予以补充完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划出法律底线。(第八条)注重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在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第十七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四条)明确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二十六条)增加成员的除名规定,明确予以除名的情形、除名程序、被除名成员的权利及成员资格终止时限;(第三十二条)增加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四十四条)在坚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第七十一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农业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的有关规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

  (二)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和业务范围。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服务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综合化业务的趋势,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服务内容,对合作领域、业务范围、出资方式等进行延展拓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第二条)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允许不同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新增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十三条)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发展趋势,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七十三条)新增其他主体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规则,明确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导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

  (三)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十年的发展,虽然数量增长较快,但社会认可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没有被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待,在向公司投资、获得银行贷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权利的保护,新增相关规定:(第七条)强调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明确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发展渠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的意愿日渐强烈。联合社的发展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一章,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九条);(第七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第五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是经营实体,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六十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法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规模和合作层次,更好地发挥规模效应。

  (五)建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职责。2013年国务院批复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新修订的法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法(第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合力。新法还对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作了规定,(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六)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支持。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促进法的性质,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充实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措施,增加了表彰奖励、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电用地等内容。(第十条)发挥褒奖先进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新增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五条)新增对特定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扶助,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优先扶助范围;(第六十六条)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贯彻落实法律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竞争力,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广泛开展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活动

  采取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协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注重运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法律的宣传及典型案例的报道。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开辟普法专栏、创设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宣讲活动、开展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深入普及法律知识,针对不同对象特点,加强分类实施,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学用结合。将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培训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对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任理事长集中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现场观摩、网络课堂等新形式,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法治思维、善于经营管理、掌握先进技术的带头人,让尊奉法律、依法指导服务、依法办社治社兴社成为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内在自觉与真诚信仰。

  四、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工作

  (一)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服务,是法律赋予各级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2011年10月,我省成立了由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银监局、国税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的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农业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指导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这次修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依法抓紧建立或调整完善农业部门牵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和工作规则,推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与其他有关部门互通信息,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为确保新修订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二)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继续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南的通知》(闽农经管〔2016〕137号)精神,引导合作社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行。鼓励合作社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培育自主品牌。引导合作社采取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指导合作社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和盈余返还分享机制,密切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共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指导提醒合作社做好年报公示和执照换发。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注销违法经营的合作社,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防范借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落实部门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远离非法集资,加强监测预警,强化风险排查。

  (三)落实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着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合作社辅导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和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合作社发展难题的措施建议,更好地推动法律贯彻实施。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5号)精神,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税收、基础设施、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引进等政策,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