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规范》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闽清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6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划分
(一)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及协商办理或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组织工作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复审、发证工作;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担涉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信访工作。
(二)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解合同纠纷,调解行政区域内林权权属纠纷工作。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及承包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并在林权类权籍调查工作成果中签署意见。
(四)林权类不动产单元发包方(即林地所属的村委会)。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林权类权籍调查工作成果中相邻宗地权利人签章进行监督,对林权类不动产单元的林地权属和承包取得方式进行确认。
(五)乡镇林业站。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林权类权籍调查工作成果在所属行政村确认后,进行复核确认。具体复核内容包括林权类不动产单元的林地权属、林种、林班、大班、小班、造林年度、起源、是否自留山等。
(六)林权类权籍调查。开展林权类权籍调查的中介机构应具备林权勘验资质并已在县国土资源局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中介机构对林权类权籍调查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如出现因操作不规范、徇私、故意或严重错漏而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被记入不诚信名单。
二、工作程序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权籍调查--申请--审核--公示--登簿”程序办理。
(一)权籍调查。对于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人应聘请具备林权勘验资质并已在县国土资源局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介机构按照权籍调查结果制作《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附后),权籍调查成果由发包方和乡镇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三)审核。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内容进行复审、核定。对于林木林地灭失或需要现场查看的,组织现场查看,如申请证明材料存在重大疑难事项的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四)公告。经审核符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条件且需要公告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乡镇或村公示栏对拟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五)登簿缮证。经公告无异议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按照登记簿内容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做好档案资料移交与信息共享
县林业局负责原有林权登记发证纸质档案资料移交县国土部门前的整理、保管工作,配合县国土部门做好林权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共享使用。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和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县林业部门审批、交易等的实时互通。
四、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建立县国土、县林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对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林权纠纷或原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共同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