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福州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我县商品有机肥任务为0.5万亩,建立2个中心示范片,为做好项目实施特发布本指南:
一、建设内容与要求
每个示范片集中连片100亩,辐射带动1000亩以上,示范片亩施用商品有机肥250公斤以上。每个示范片给予购买商品有机肥货款补助不超过3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
示范片属耕地或园地,重点补助发展的作物为粮食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
示范单位应选经福建省农业部门登记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农业行业标准,自行采购、施用。在示范片显要位置树立“福州市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标识牌。
二、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单位根据上述建设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编写《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示范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报表、经所在乡镇推荐、农业农村局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申报材料一式3份,包括以下内容:《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示范实施方案》、《2020年闽清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表》、乡镇的商品有机肥示范推荐报告、示范单位营业执照、耕地承租(包)证明或合同。
本申报指南在闽清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发布,公示期10天,不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告或通知特定企业,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公示期内提交;无论是否确定为实施单位,所有缴纳材料不退还。
三、示范工作要求
1、被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后,必须参加县土肥站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接受项目技术指导。
2、建立商品有机肥项目工作微信群,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要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收集项目实施过程照片资料(如:购肥合同、汇款凭证、到货装卸车、商品有机肥完整包装、施肥现场等,照片中应有实施单位相关人员)。实施过程没有及时提供以上工作动态的、无法证明已汇款购买商品有机肥的,不予以验收。
3、项目完成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并申请验收。
4、项目所需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已提交的申报材料、实施工作总结、购买商品有机肥材料(包括: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检验报告、采购合同、对公汇款流水凭证、货款发票复印件)、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实施完成,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验收表》进行现场验收,重点核查对公汇款流水凭证,验收合格的拨付补贴资金,截止时间前未通过验收的,确定为无法完成建设任务,不再组织验收,不予补助。
(三)、以本项目资金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全部用于生产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售,实施中产生的标识牌制作费等其它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项目实施资格。
四、本申报指南公告期为2020年7月9日至7月19日,联系方式:闽清县土壤肥料技术站 陈孔长,电话:62300723
附件1:《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示范实施方案》无统一格式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编写,内容应包括实施项目企业的基本情况、示范基地情况、计划购买商品有机肥数量、具体施用办法、亩或株施用量等,力求切合实际,可操作。
附件2
2020年福州市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
申报实施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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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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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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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附:《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示范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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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意见: 本单位对所申报内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严格按方案实施。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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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同意列为本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报单位名称为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2)以上材料作为项目评审与验收的重要依据,请申报单位如实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