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核发放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7-11-0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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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方便群众野外生产性用火,促进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止病虫鼠害、东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相关规定,特授权闽清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各授权单位要按照野外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以确保各项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安全。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