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林业局、供销社、相关合作社: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40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农综〔2021〕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评定工作。202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由供销社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推荐工作。
2、监测工作。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由农业农村牵头负责,做好监测工作。
3、申报时限。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责部门,相关合作社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推进纪律,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监测要求,扎实做好筛选、审核、把关等工作,确保材料真实、规范、完整,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联系人:潘何禹,联系方式:62300726,电子邮箱:mqxjgz@163.com)。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40号)
2、《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农综〔2021〕103号)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