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闽清县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 2019-09-25 11:2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坚决做好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措施。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重点针对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等9类重点场所9类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开展对自建房、出租屋、小场所、沿街店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采光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四、各乡镇、社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各乡镇、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5分钟内到场处置。

  2019年10月1日起至10月7日,各乡镇、社区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区域”“不放心单位”的巡查,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要结合当前季节火灾特点播放针对性强的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普及当季安全用火电气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七、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消防等部门举报。

  八、对违反本公告的,由应急、公安、消防、城管、教育、文体旅、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住建、自然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闽清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