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4-02-0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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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安国药材专业合作社等95家企业(名单后附):

  你(单位)经营状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必增    联系电话: 0591-22330468

  联系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95号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