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4-03-1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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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安国药材专业合作社等95家企业(名单后附):

  你(单位)经营状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闽清县安国药材专业合作社等95家企业营业执照。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或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