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教育局

来源:闽清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11-0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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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政办〔2012〕139号)和《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政府办等16个部门增设行政审批科的通知》(梅委编〔2015〕33号),设立闽清县教育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培养和引进学校所需高层次人才。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协同政法部门维护校园周边良好治安环境,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各类教育,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县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等;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全县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县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协助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县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学校教育评估工作。

  (六)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七)组织编制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提出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负责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教师(含幼儿教师,下同)招考工作,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九)制定全县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全县各类教育考试。

  (十)指导全县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

  (十二)指导全县学校的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等工作;指导全县学校条件装备、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十四)负责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教育方面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教育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委)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政策调研和教育科研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重点课题调研工作;承担局(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在校学生疾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指导全县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指导全县教育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全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全县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承担教师表彰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推荐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师资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师支教工作;承担全县教育监察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各学校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承担学校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县级教育事业经费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县级教育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负责对学校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定工作,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捐赠和教育贷款等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助学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

  (四)中等教育科

  指导普通中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落实国家教育课程方案,建立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并指导实施,规范办学行为;指导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普通中学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普通中学年度招生计划,协调招生工作;参与普通中学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指导普通中学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及全县中学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三防”教育和科技教育工作;参与全县教育综合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指导协调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教学体系及教学质量的评价监督体系建设,指导学籍管理和职业证书考试工作;协调抓好实训基地落实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全县民办教育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县社区教育以及农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扫盲教育;负责协调全县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县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初等教育科(学前教育科)

  指导初等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初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指导初等、学前教育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初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协调招生工作;参与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指导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及全县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负责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负责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指导全县学前教育教学改革;拟订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县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制度和评估督导制度;指导幼儿园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等工作;负责协调教育系统妇女儿童工作。

  (六)德育工作科

  指导全县各类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中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环保、反邪教、禁毒等方面教育;指导中小学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全县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指导德育学术团体开展中小学德育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青少年校外教育、家庭教育工作。

  (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本部门进驻县行政(市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其它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综合协调局有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教育局(含县委教育工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闽清县教育局,电话:0591-2233210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