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闽清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9-08-0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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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37号)和根据《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发〔2018〕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闽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闽清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管理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全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施工等工作。

  (二)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三)承担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四)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含镇、村、居)的保护监督工作。

  (五)指导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和小城镇试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路灯、排水(排涝)、燃气、建设档案、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污水处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组织、监督、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设科技管理工作,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指导、参与全县危房改造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县县直公房管理,负责上报棚户区改造与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九)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一)按分工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承担县节能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有关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县委办公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2.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成品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的监督管理。

  3.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滴、撒、漏行为;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输和车辆违规占道行为。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教育培训、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信访和机关效能投诉事项;负责机关党建、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群团及工会工作;负责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及离退休人员报批与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二)建筑业管理科。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承担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凝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外引内联”和开展县外工程承包、开展建设、建筑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涉及消防工程建设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行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管网配套、户外广告、灯光夜景及景观工程、园林绿化等行业建设管理和移交维护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公用行业的生产运行;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规范服务工作;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管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公用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日常养护的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县县直公房的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等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古庄寨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及其它事项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申请的收件和形式性审查工作,负责相关申请的出件工作,及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协调局有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副科长级)1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1月 1日起执行。

  地 址: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06号,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局,电话:0591-2233214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