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导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04-2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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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地震办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导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导则

 

  一、建设要求、选址规划

  (一)建设要求。

  1.新建避难场所。建设标准不低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Ⅲ类国家地震避难场所标准。

  2.升级改造避难场所。县体育中心Ⅲ类避难场所按不低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21734-2008) Ⅲ类标准进行改造。溪滨公园、乃裳广场2个其他类避难场所,按福建省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DB35/T1488-2015),对照Ⅳ类避难场所标准进行改造。

  (二)选址规划。

  所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避难场所的建筑应根据GB 50223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设计应符合GB 50011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改造。

  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应与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地面停车场等建设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连片旧屋区改造建设避难场所;结合已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统筹考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根据抗震设防水平及所处区域的历史地震活动性,统筹兼顾中心镇区和人口密集的村居等。

  建议:考虑到场所建设场地需求、设施配置可利用现有资源,兼顾中心集镇区和人口集聚情况,选址建议确定为学校的操场。

  二、设施配置标准及建议

  (一)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

  1.应急篷宿区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建议:每个场所配备救灾安置帐篷(不少于30顶、12㎡),由县民政局负责统筹购置。平时可储存部分帐篷在场所仓库内或乡镇救灾物质仓库内(不少于10顶)。其余帐篷储存在县民政局救灾物资仓库,应急时由县民政局统一调配使用。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建议:在场所内设置一间固定用房做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室(若选址于学校,可利用学校医务室),所需医疗药品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提供和应急储备,或与附近医疗、防疫机构签订协议,在避难场所启动时由其提供相应服务。

  3.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2006规定的要求。

  建议:每个场所设置2处饮水处,各设置5个水龙头。保证两种以上供水水源,每个场所打机井1口并配置净化设备。

  4.应急供电设施。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建议:保证两种以上供电系统,场所内设置市政应急供电点(供电接口),并配置一台柴油发电机。

  5.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建议:在棚宿区设置应急污水排放口和管道或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与市政管道相连接。

  6.应急厕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m—50m。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建议:至少配置2个固定型厕所(若选址于学校,可利用学校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内厕所),另可采用移动式厕所做为补充。

  7.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建议:设立垃圾储放点,配置可移动的垃圾储运设施。并与社会化环卫签订垃圾储运协议。

  8.应急通道。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9.应急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建议:分为场外标志牌和场内标志牌。场外标志牌指入口处的标志牌,主要是平面引导标志,说明人员疏散场地内的功能设置和疏散场地的划分。场内应急避难指示牌,主要标志各功能区的位置(样式附后)。

  (二)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DB35/T1488-2015),Ⅳ类避难场所:满足地震临时避险需要,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要求。

  1.应急供水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可选择设置供水网管、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2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供水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净化和消毒设备,将自然水体净化成为饮用水;

  每250人至少设一处饮水处,每100人至少设一个水龙头,可供避难人员的饮用水量不少于3 L/(人·日),生活用水量不少于10 L/(人·日);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2.应急供电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等应急供电设施;

  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棚宿设施、应急炊事等设施周边有应急供电点,供电点设计应要达到国家室外用电标准;

  供、发电设施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牢固可靠,其固定螺栓或焊接强度满足抗震要求;

  篷宿区照明照度不低于50 Lx。

  3.应急厕所应符合如下要求:

  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按每30 人~50 人一个坑位、1.2 kg/(人·日)的容量设计;

  厕所与篷宿区距离不小于30 m。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可与附近医疗、防疫机构签订协议,在避难场所启动时由其提供相应服务。

  标志牌样式建议(牌子建议长900mm,宽6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