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溪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梅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4-04-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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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流行,根据市、县会议通知精神,现将《梅溪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梅溪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梅溪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附件

梅溪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镇社会经济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镇、村主要领导负总责,镇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即原防非典指挥部,并增加农技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交通站等单位为成员,村、居主任为具体联络员。

镇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禽流感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禽流感疫病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高致病情禽流感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村居及时封锁、控制和扑灭疫情。

部门职责:

1、农业服务中心、农技组、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疫情的调查摸底、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有关情况作出初步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封锁、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组织、指导、监督疫区内禽类的扑灭,污染物、饲养场所禽类产品及周围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并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负责培训动物防疫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好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卫生院、村(居)卫生所: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3、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尤其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扑杀工作。

4、工商所:负责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5、社会事务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交通站: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器械,配合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7、林业站:负责监视野生禽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8、经济发展、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组:负责安排和及时调拨防疫专项经费,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9、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报送信息和宣传口径,加强做好宣传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村居履行疫情应急控制职责的监督检查。

二、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技组、畜牧、兽医站负责收集镇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周边地区了解相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立即上报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和兽医部门。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禽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初步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畜牧兽医站应在2小时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疫情经初步确认后,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情况每周上报一次,直到解除封锁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疫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公布,未经鉴定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外发布或透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三、应急反应

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了解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镇政府。

镇政府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启动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专项资金物资,制定疫区、受威胁区范围,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镇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情和所在村居的要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区村居、农户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镇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应及时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应急技术工作具体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杀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请求指导和支持的事项及时上报县级指挥部。

未发生疫情的其他各村居应服从镇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村居内发生。

四、控制措施

1、隔离:发现疫情后,饲养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隔离现场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并密切注视、观察和监测疫情。

2、封锁:疫点范围一般为村或自然村,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内的区域。以上范围由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封锁措施包括在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污染物品进行消毒或限制,禁止禽类动物出入或经营活动,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并实施紧急免疫苗接种,对疑似或确诊染疫禽类进行隔离和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并彻底消毒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防疫人员审验鉴定,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3、扑杀: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有关机构监督指导下应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禽及同群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4、无害处理: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5、消毒: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输工具、饮水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①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②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

消毒;

③养禽场地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

式处理;

④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⑤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⑥衣物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

菌消毒;

⑦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食堂、加工贮藏

场所、池塘水域等可采取喷洒等方式消毒。

6、紧急免疫: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同时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并监督免疫效果。

7、监测追踪: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8、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方式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准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夺、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9、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五、保障措施:镇、村必须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做好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质上的准备,组建培训应急预备队,出现紧急情况由指挥部统一调动紧急出动。

六、奖励与处罚:对参与疫情防治的工作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说明:凡饲养、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防疫工作所做的规定。本预案所规定的措施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