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7-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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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闽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9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闽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梅政办〔2013〕152号)同时废止。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闽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编制目的...................................... 3

1.2编制依据...................................... 3

1.3适用范围...................................... 3

1.4工作原则......................................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9

3.1 灾害预警预报.................................. 9

3.2 灾情信息管理.................................. 9

3.3 灾情会商核定................................. 10

3.4 灾情信息发布................................. 11

4 应急响应.................................... 11.  

4.1  Ⅰ级响应.................................... 12

4.2  Ⅱ级响应.................................... 13

4.3  Ⅲ级响应.................................... 15

4.4  Ⅳ级响应.................................... 16

4.5  启动条件调整................................ 17

4.6  响应终止.................................... 17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7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7

5.2  冬春救助.................................... 18

5.3  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19

6 保障措施.................................... 20

6.1 资金保障..................................... 20

6.2 物资保障..................................... 21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1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2

6.5 人力资源保障................................. 22

6.6 社会动员保障................................. 23

6.7 科技保障..................................... 24

6.8 宣传和培训................................... 24

7 附则......................................... 25.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25.                     

7.2 预案演练..................................... 25

7.3术语解释..................................... 25

7.4 预案管理..................................... 25

7.5 预案解释..................................... 26

7.6预案生效时间................................. 2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和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闽清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3)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闽清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县减灾委赋予的其他任务。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系统减灾救灾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闽清县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协调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县委宣传部: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县发改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

县商务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行业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生产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县住建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抢修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确保通往灾区道路畅通;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教育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县科技文体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民政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掌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会商、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灾民,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协调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政府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国土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环保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县农业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县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县林业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及水利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和蓄滞洪区、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负责防灾减灾水利基本建设及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综合统计,开展洪涝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外侨办:负责重大灾害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工作;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外国媒体报道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县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和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演练。

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人防办: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县气象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地震办: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地震预警发布、监测预报、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全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紧急救援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地震救援志愿者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集团闽清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人保财险闽清分公司: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三农”保险相关政策;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监管;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县火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

闽清供电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因灾受损电力设施抢修工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县人武部:参与防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福州支队五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搜寻、解救、转移或疏散灾区群众;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抢救、运送、转移灾区重要物资;参与医疗救护、疫情防控行动,参加交通、通信和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普及志愿者和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局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灾前预警信息和灾后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3.1.3  各级政府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  灾情信息管理

3.2.1  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灾情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应在最快时间向县民政局等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3.2.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重要灾情应及时报告。

3.2.4  灾情信息核报。县、乡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在《全国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上向福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

3.2.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  灾情会商核定  

3.3.1  会商核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  灾情评估。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  建立台账。县、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 灾情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 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相关乡镇、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Ⅰ、Ⅱ、Ⅲ、Ⅳ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4.1.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4)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4)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4.3.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4)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36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48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5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落后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办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灾区乡镇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建议。

5.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5.1.3  县财政局、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县民政部门、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等方面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

5.2.2  乡镇政府应在每年9月底前、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县民政局在每年10月15日前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制定本级救助方案上报市民政局。

5.2.3  根据各乡镇政府的冬春救助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

5.2.4  县民政局及时通报各乡镇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自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镇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由公安、住建、国土、民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业、卫计、残联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重建对象。各乡镇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以便上级根据系统信息及相关补助政策进行结算。

5.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年全县灾情,制定年度农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3.3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各乡镇重建资金发放和恢复重建进度;县住建、国土、规则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农房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乡镇政府应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县政府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县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6.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  过渡性救助资金、冬春救助、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6.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  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6.2.2  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形成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6.2.3  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6.2.4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2.5  县减灾委要与驻梅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县、乡、村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物联网地理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情况。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县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6.4.2  县级财政和乡镇政府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等。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县继续完善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县、乡镇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6.6 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6.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7  科技保障

6.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6.7.2  利用省减灾委专家组编制的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图的同时,委托其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图。

6.7.3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6.7.4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6.8  宣传和培训

6.8.1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6.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6.8.4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8.5  县、乡镇政府要组织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县级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财政部门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县民政部门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对帐篷、折叠床、发电机等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各乡镇要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整理、登记入库(点),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县民政局备案。

7.2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县减灾委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暴雪、低温冷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