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十二条措施,主要围绕经济贡献奖励、外企高管人员生活补助、实际到资奖励、引荐人奖励、委托招商、增资扩产、用地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外资企业设立总部、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进行鼓励和扶持。
(一)经济贡献奖励。主要恢复“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进行返还。新设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高管生活补助。对高管人员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进行返还,每人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实际到资奖励。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增资扩产奖励。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奖励,超过15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开展招大商。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县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奖励标准按(梅政综〔2017〕193 号)文件中的《闽清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的开办补助。
(七)加大用地支持。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以现行出让最低评估价格进行公开出让,按合同约定时限项目建成后,按每亩3万元给予基础设施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