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18-01-0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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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标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提标内容

  1.提高残疾军人、烈属、两红的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0%。

  2.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2%。

  3.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1%。

  4.调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0%。

  5.提高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5%。

  6.提高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