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申请人何某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产生纠纷并诉至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裁判结果: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条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相应的劳动关系法律责任。但根据2005年劳社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的三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其受用人单位管理,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其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