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社局以案释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适用之案例解析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11-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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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申请人郭某于201561日起在被申请人某公共交通公司从事驾驶公交车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驾驶公交车于201579日和2015128日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依照《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扣除申请人20157月份工资650元、201511月份工资788元,申请人合计被扣工资1438元。申请人于20161月份离开被申请人公司。现申请人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产生纠纷并诉至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裁判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被扣工资合计贰万陆仟柒佰陆拾陆元柒角叁分(26766.73元)

法律条文:《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被申请人的公司规章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并合法送达申请人,故其公司规章对申请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