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社局以案释法: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解析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11-2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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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阮某于20164262030分许,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上班清洗水池时,不慎跌入其中导致受伤。随后申请人被送往闽清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6711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113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所受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由2016426日至2016112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每月工资1434元人民币。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并诉至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裁判结果: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035元人民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6035元人民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34.4元人民币、停工留薪期工资23671.2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壹佰柒拾伍元陆角(106175.6元人民币)。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2015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函[2016]47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统计局近期公布的我省最后一次人口平均寿命的通知》(闽劳社文 [2004] 327号);

案件评析:相应的伤残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对各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详细的说明,其金额大小与伤残等级、个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受伤上年度社平工资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