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19-11-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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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闽民管〔2019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在基层老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精神,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旨在促进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填写《福建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备案表》,由村(社区)“两委”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并备案。今后凡未经登记或备案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不得以老年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2.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名称。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协会”,今后新登记或备案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各地要对已有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含登记和备案)的名称进行规范,今后各种场合均需使用规范名称。

  3.完善机制强化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管理。各地要把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探索城乡社区老年协会换届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进行,把老年协会建设纳入村规民约重要内容,推动建立健全老年协会学习、活动等各项制度。对经依法登记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各级民政、卫健部门要依法加强老年协会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做好老年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管理,做好日常活动、负责人等管理工作;各级民政、卫健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等工作。

  4.强化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保障措施。各地要通过整合村(社区)资源,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落实老年协会办公和活动场所;采取有关部门资助、村(社区)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赠等方式,为老年协会提供经费支持。

  5.加强党对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的领导。各地要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党对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老年协会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协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鼓励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村(社区)党员担任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负责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要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