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2-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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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工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拟对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中小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2、《若干措施》共10条,涉及金融支持、租金减免、税费减免延缴、社保支持、稳就业奖励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送来及时雨,帮助企业渡过此次疫情难关。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我县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带来巨大冲击。从目前的调查分析来看,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从县级层面研究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十分必要、非常及时、聚焦问题、指向明确,对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增强信心、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全县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2、制定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2号)。

三、《若干措施》的核心内容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闽清支行、县银保监组)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2.加大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认真落实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3.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4.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闽清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本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农信社、民本村镇银行、人行闽清支行、县银保监组、县闽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闽清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加快线上审批速度,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县属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闽清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属类金融企业)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闽清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房管所、各乡镇(街道)、闽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闽清县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社保中心、县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闽清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都是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