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安监局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州数字办 发布时间: 2017-11-17 11:48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科室、执法大队、应急救援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闽清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7〕151号)和县信用办《关于印发<落实创市验收,建设信用闽清,提升信用水平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经研究,决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待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在闽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各类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积极参与闽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闽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写。

  (二)作出信用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或领取证照时,填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经营单位留存、一份交由我局保存。

  (三)信用承诺运用。局相关科室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作为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工作要求。局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制度的施行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信用承诺书

                  闽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