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开展扶持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云龙乡财政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改指[2018]11号)、陈批[2018]672号和《关于2018年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8]27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第二批)400万元(其中,省级资金260万元,县级配套140万元)下达给你单位,款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足的300万元,待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再予以下达,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改[2017]10号)执行。你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开具收据给村级集体,并开设专户,将资金纳入专户统核算;村级集体收到县财政下拨资金的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开具收据给县财政。村级集体根据两张收据和“三方协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长期投资”,贷记“补助收入”。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