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 发布时间: 2022-04-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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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28

 

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通过推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强污染防治,进种养结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畜禽非规模养殖的管理粗放、粪污处理设施不足、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偏低,仍是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之一。为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以优化布局、种养结合和资源化利用为抓手,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正确认识畜禽粪污的资源属性和污染风险,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通过完善设施、规范指导、专业服务,破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瓶颈,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全量利用为污染防治主要手段,促进源头减量,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2.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实行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小区、非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分类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准入制非规模养殖场落实报备制鼓励非规模养殖场向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方向转化;散养户按照村规民约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不得利用江河溪流水面非规模或规模养殖水禽。

    3.合力推进治理。强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坚持重点突破和面源治理相结合,建立完善乡镇政府、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和村民监督机制,合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三)工作目标

落实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制度,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解决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不够到位和造成群众信访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水平明显提高。2023年、2025年全县非规模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85%以上,2025年全县规模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二、治理对象与畜禽养殖场分类

     (一)治理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包括规模养殖小区已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验收除外)、畜禽非规模养殖场(户)。

(二)畜禽养殖场分类

1.一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规模养殖小区。

1)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2)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2.二类:畜禽非规模养殖场(户)。

奶牛存栏11~99头;蛋鸡存栏1500~9999只;蛋鸭存栏500~1999只;兔存栏500~1999只;肉鸡年出栏3000~49999只;肉鸭年出栏500~1999只;鹅年出栏500~1999只;肉牛年出栏50~100头;羊年出栏50~499只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3.三类:畜禽散养户。

存栏家禽总数不超过100只;兔存栏不超过50只;存栏不超100只;存栏不超过30头其他畜禽的散养存栏数参照执行。

原则上不鼓励畜禽养殖数量于二类三类的养殖。

三、治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畜禽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小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不在禁养区范围内,应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证照,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表备案严格落实承诺的各项环保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满足动物防疫要求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应在养殖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采取明沟布设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配套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在建设前编制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方案(包括养殖场边界范围、养殖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利用措施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畜禽非规模养殖场(户)。要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畜禽养殖场所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水禽养殖不占用江河溪流水面、不影响临近水系水质,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以及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3.畜禽散养户。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散养行为,倡导圈养,防止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生态环境。及时打扫收集畜禽粪便作农家肥使用,保持环境卫生。

(二)分类治理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非规模养殖场(户)逐一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养殖业主按照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对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不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结论的、多次出现污染问题群众频繁投诉的养殖项目,应依法依规予以清退。要积极引导畜禽非规模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引导影响水系水质的畜禽养殖户进行减产清栏或转产经营,逐步关停取缔。散养牛羊的放牧地应可消纳粪污,且不影响水系水质。推行无水面养殖水禽模式。生猪养殖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沿续拟保留现有的29家生猪规模养殖场,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

(三)整县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的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模式,重点推广应用“截污建池、收运还田”(截污-建池-收运-还田)模式。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推广“畜(禽)-肥水(沼液)-粮(蔬、果、草、林等)”循环利用技术,解决好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落实畜禽养殖主体污染防治责任

养殖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需要,因地制宜建设(或改造)相应的栏舍,配套有雨污分流,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和利用的设施设备和足够的消纳地,不污染环境;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每季度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闽清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彻底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分类造册,分别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2年6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阶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确定拟保留的(含搬迁建设)、拟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名单。

(完成时限:2022年7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

(三)整改阶段

1.完善与升级改造

1)拟保留的(含搬迁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办理登记注册、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配套粪污治理设施设备和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其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备案表在养殖场建成后2个月内办结。搬迁建设的,完成时限顺延2个月。升级改造按照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编制且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方案中“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利用措施等”具体内容进行完善与升级改造。

2)拟保留的(含搬迁建设)畜禽非规模养殖场(户)升级改造参照《畜禽养殖粪污简易处理技术(试行)》(详见附件)有关要求执行。

(完成时限:20233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

2.关闭拆除

位于禁养区、非法占用林地耕地,以及违章搭建等其他不合规的养殖场予以限期清理、关闭拆除。

(完成时限:20233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四)验收阶段

1.不合规、无法整改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以无饲养的畜禽存栏为标准,逐场实地查看验收销号。

(完成时限:20235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

     2.拟保留的(含搬迁建设)畜禽非规模养殖场(户)以《畜禽养殖粪污简易处理技术(试行)》(详见附件)为标准,逐场(户)实地查看验收。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

    3.拟保留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完成办理登记注册、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配套粪污治理设施设备和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方案中“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利用措施等”具体内容)为标准,逐场实地查看验收。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管指导制度,通过联合监管、专项监督和日常性指导等多种监管方式,形成部门合力。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要按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及时安排部署,倒排时间表,确保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存档;负责养殖场及散养户粪污处置管理工作与受理污染投诉工作;加强村级网格员畜禽养殖场污染源摸排工作,及时摸清底数,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负责畜禽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养殖场户依法合规进行养殖选址。

3.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查处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受理规模畜禽场养殖污染环境问题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查实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养殖场户依法合规进行养殖选址。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用林的监督管理,做好未经土地备案或林地审批、私自改变耕地、林地用途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违法用地、用林行为执法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备案。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

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落实“以地定养、以养肥田”,统筹安排种养发展空间。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现代畜牧业。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

加强监督执法

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户)的违法排污行为。对禁养区内未能完成限期清理关闭的、可养区内未能完成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强制措施清理关闭、退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供电公司、水利局、林业局)

加强督查考核

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非规模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乡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闽清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长效管理

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测。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开展定期水质监测。组织开展粪肥还田利用生态环境效应评估,防范还田风险。

(责任单位:闽清生态环境局)

    2.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和推广。推进以沼气工程或液体粪污贮存发酵为纽带的沼液深施、智能化施用示范和推广,提升沼液施肥效果和效率。推广采用埋施、沟肥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细化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施用。对采取就近就地粪肥还田利用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稳定的消纳地,明确消纳地面积、种植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明确种养对接消纳协议时间跨度,明确粪肥贮存设施、到田运输方式及输送频次。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3.加大宣传培训推进共治共享。广泛开展畜禽养殖粪肥资源化利用与污染防治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畜禽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纳入相关农业技术或养殖技能培训当中,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和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养殖场(户)主动参与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闽清生态环境局)

    4.加大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与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开展资源化利用过程监管与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发挥惩戒倒逼作用。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反弹”,巩固整治成果,坚决从源头上消除养殖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闽清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其他事项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件:畜禽养殖粪污简易处理技术(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