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度1-9月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10-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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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具体案由)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等)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办结案件类型(已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办理机关

1

福州市瑞三强建材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州市瑞三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搅拌站于2017年9月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但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3万

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2

闽清县牧兴养殖有限公司

2018年2月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闽清县牧兴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套应急池,未及时对生化池溢流至池底部排水沟的黑色污泥进行治理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溢流出的黑色污泥未排放至外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1万

已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3

福建闽清聚隆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8年3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闽清聚隆农业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污水管接头松弛导致沼气池部分废水流至污水处理站右侧雨水沟,经监测,当日雨水沟所采废水中COD浓度、氨氮浓度、总磷浓度均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10万元

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4

闽清县丰豚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闽清县丰豚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标准排放口末端设置有一根水管,用该水管将经处理后的污水直接引流至白中镇攸太村(原宏升纸业靠山一侧)沟渠内最终排入外环境,经监测,当日排放废水中COD浓度、氨氮浓度、总磷浓度均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10万元

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5

福建省闽清县食品公司

2018年2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县食品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的废水总排口采集了1份黑色水样共2瓶。根据2018年2月16日县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18]水字第010号)显示,检查当日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外排水中氨氮浓度为405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一级标准(≦15mg/L)2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10万元

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6

福建省闽清欧尚陶瓷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0日,经群众举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欧尚陶瓷有限公司煤气站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煤焦油渣(危险废物)转移给无处理煤焦油渣等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5万元

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7

陈天水(闽清县坂东镇朱厝工业区竹制品加工点业主)

2018年4月5日接到白中镇河长办工作人员反映梅溪坂东断面受有色废水污染,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朱厝工业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在位于东经118°45′33.9″、北纬26°7′29.6″建有一个竹制品加工点(业主:陈天水)。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发现该加工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外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10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8

蔡福锋(蔡福锋废塑料加工点业主)

2018年4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闽清县东桥镇南坑村与闽侯县洋里乡交界处(东经118°54′59″,北纬26°22′35″)的蔡福锋废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建设并于2014年建成,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外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10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9

福建省闽清富顺陶瓷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富顺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当日外排污水中含有含酚废水,含酚废水属于酚化合物,具有剧毒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30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0

福建省闽清玛钢配件厂

未及时发现污水治理设施液位报警器故障,且在生产过程中疏于对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导致废水收集池液位发生异常时未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池内废水溢流和回流管接头废水渗出,流至雨水沟,最终排入梅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10万元

已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1

闽清恒金陶瓷有限公司

辊道窑废气排放口实际排放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90mg/m3,超过执行标准限值50mg/m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0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2

福建省精磊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3万元

已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3

福建省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

对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炉渣、弃用的煤粉、煤渣等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炉渣经滚轴传送装置运送至车间外露天堆放;干燥塔车间旁边的煤渣露天堆放;煤气发生炉车间煤场外部分废弃的煤堆露天堆放,导致部分煤粉随山渠水流失到道路两侧的沟渠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3万元

已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4

福建省闽清港城瓷料有限公司

粘土原料堆场、球磨石堆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粘土随雨水进入县道南侧的雨水沟中,渣土及部分球磨石随雨水进入车间南侧的雨水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5万元

已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5

福建维达电器有限公司

车间废水通过雨水管道破损处(属违规设置的排放口)排入外环境。经监测,雨水管道外排口含有二类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5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6

福建省闽清金陶瓷业有限公司

窑炉排放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3mg/m3,超过标准(≦50mg/m3)0.6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0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7

闽清县洁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垃圾渗滤液膜设施(应急处理设施)出口氨氮排放浓度为26.8mg/L(≦25mg/L),超标1倍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10万元

已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18

闽清佳美陶瓷有限公司

干燥塔排放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1.9mg/m3,超过标准(≦30mg/m3)0.4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0万元

正在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