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具体案由) |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等) |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 |
办结案件类型(已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
办理机关 |
1 |
林亨废旧锂电池加工点 |
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坂东镇朱厝工业区林亨废旧锂电池加工建设项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擅投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3406万元 |
已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2 |
吴明远废旧锂电池加工点 |
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龙乡潭口工业区吴明远废旧锂电池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擅投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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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81417万元 |
已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3 |
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 |
2019年4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池向外面一面墙体距离地面约0.5米处设置有一根直径约为15厘米的空心塑料管道,应急池里有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水正从空心塑料管向外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5万元 |
已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4 |
池圣湘(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东升陶瓷厂后方的煤焦油炼油点业主) |
2014年4月8日,检查发现位于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东升陶瓷厂后方有一家炼油点(煤焦油中转站)为原料进行炼油生产。该炼油点(煤焦油中转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共6.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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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5 |
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 |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应急池、干燥塔在线监控站房、危废储存间、窑炉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池入水口旁边有红褐色水流入旁边雨水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应急池入水口旁的泄流口处采集一瓶水样(该水样呈红褐色)。根据县监测站3月25日出具的梅环监测〔2019〕水字第025号监测报告显示,应急池旁的泄流口流出的废水中含有挥发酚成分,其浓度为7.2mg/L,证实当日该公司外排污水含有含酚废水,含酚废水属于酚化合物,具有剧毒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30万元 |
正在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6 |
福州艺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艺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福建欣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后方约200平方米场地,新建一个金属喷涂前表面处理建设项目,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5万元 |
已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7 |
福建省亚合工贸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厂房内有一家防虫蚊帐加工作坊,7月25日,该加工作坊业主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福建省亚合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亚合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厂内4032平方米的1号厂房,作为防虫蚊帐加工项目生产使用。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3.1962万元 |
已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8 |
福建省闽清宏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丽山分公司 |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宏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丽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有工人正在压坯,修坯,烧制区窑炉(抽屉窑)内有烧制好正在自然降温的电瓷灯头。窑炉未按照备案整改要求,未改用清洁能源或设置脱硫除尘设施,仍使用煤气发生炉产生的水煤气作为燃料。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60万元 |
正在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
9 |
福建省闽清县溪西陶瓷厂 |
2019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县溪西陶瓷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核查,福建省闽清县溪西陶瓷厂西北侧的含酚废水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 |
3万元 |
正在执行 |
福州市闽清环境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