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一)确认基础信息清单。2月28日前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进行梳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二)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的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
(三)整改清零。9月2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所有排污单位的分类处置以及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全面覆盖。围绕“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总要求,根据《名录》,以“二污普”污染源信息清单为基础,结合税务、工商部门提供的项目信息与生态环境监管企业清单,将我县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查范围,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不留死角。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审批科基于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证,执法大队依法监管,对于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工作任务
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
(一)摸清底数。2月28日前,推进办在二污普数据的基础上,补齐《名录》中医院、汽修厂、殡仪馆等行业清单数据,并结合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提供的项目信息与生态环境监管企业清单,补充新增2018年以来辖区内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名单,于2月28日统一上传至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形成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二)排查无证。3月10日前,审批科对照平台中的档案库,筛除已发证排污单位,将剩余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度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属于前两类情形的,应对照《名录》逐个确定管理类别,分别形成2020年前、2020年度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管理类别详见附件1、附件2)。3月15日前,按国家分类处置要求,认真排查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并细化为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8类处置类型,汇总形成清单上报。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3月31日前,执法大队负责通知已被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分别要求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的企业在4月20日前、2020年度应发证或登记的企业在9月20日前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放信息,并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推进办负责与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工作,经确认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处罚并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执法大队负责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属地生态环境局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执法大队负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审批科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执法大队负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执法大队负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到一年。对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执法大队负责通知到位,要求其尽快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推进办牵头组织分类处置,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监测站负责指导企业做好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工作。对照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清单,4月20日前完成分类处置工作;对照2020年度应发证或登记清单,9月20日前完成分类处置工作。
(四)整改清零。9月20日前,完成《名录》内所有排污单位的许可证申请表的线上审核工作;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同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环境执法大队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