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9-07-2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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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科室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1 外经贸科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 依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闽清县工信局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商务部令第3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2 市场流通科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成品油经营资质,即是否具备经营条件。成品油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即检查是否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购销票据、制度制定、油品升级等。 闽清县工信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 市场流通科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闽清县工信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4 市场流通科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检查 依法对家电维修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 闽清县工信局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7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5 市场流通科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闽清县工信局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529号)
    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分工,负责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已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定期查询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变动情况并作相应调整;
    (三)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备案制度的违规行为。
6 市场流通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1.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后, 闽清县工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是否在30日内备案;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7 能源综合
利用科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是否有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行为 闽清县工信局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8 市场流通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闽清县工信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第一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9 市场流通科 零售商供应商
公平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
依法对零售商供应商
公平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
闽清县工信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2006年第17号令)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
第18号令)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0 市场流通科 汽车销售管理
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汽车销售管理
的监督检查 
闽清县工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
施行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 市场流通科 对家庭服务业的
监督管理
依法对家庭服务业的
监督管理
闽清县工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1 号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