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进行补充公示的公告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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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30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2016〕8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工作部署,我办认真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开展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经“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并经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卫计、农业、残联等部门联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下发了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近期,仍有个别群众到县乡反映因在外经商、务工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重建,导致未能列入重建名单,强烈要求补报列入。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再次责成有关乡镇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做好重建对象补申报工作。现将坂东镇、塔庄镇等乡镇新增上报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25户和坂东镇调查核实后不符合重建条件的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2户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情况在闽清电视台、闽清政府网、《梅城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公示期间,对重建对象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周末照常受理)。

联系电话:0591—22370630     联系人:林耀锋

附: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共25户)

    拟不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共2户)

 

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