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闽清县“7.9”洪灾应急抢险 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6-08-0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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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7.9”洪灾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闽清县“7.9”洪灾应急抢险和灾后

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7.9”洪灾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闽清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重建资金是指按照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由省、市、县政府筹集安排,专项用于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资金,其主要来源:

1、省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安排的重建资金;

2、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筹集安排的援助重建资金;

3、市级相关部门从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的重建资金

4、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重建资金;

5、外地政府对口援助资金;

6、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第三条 重建资金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和县

7、其他可用于救灾援助的资金等。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重建指挥部)批准的项目,包括:农村住房、交通、电力、水利等修复重建,学校、医院、文体活动场所、城乡供排水、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农田复垦,地质灾害点治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补助,应急抢险支出等。

第四条 对应急抢险资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资金审批流程。在应急抢险中将服务外包给公司、企业,可在事后补签协议;租赁个人机械设备、车辆、抢险器材以及人工费用等支出,列出费用清单,到税务窗口部门开票,在应急抢险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重建资金的安排主要是根据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落实具体项目。重建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由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归口编报,县财政局会审,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县重建指挥部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重建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对于应急项目的用款,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县财政局按照现行的资金审核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工程基建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概(预)算资金的30%预拨;其余资金,县财政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进度,经审核后核拨至项目预算的80%;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财政财务规定核拨剩余项目资金。

第七条 重建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分别实行上下级财政国库调度、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分账核算、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专户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在省、市、县专项资金办理指标过程中,可提前调度国库资金,以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急需。对于按照定额标准补助给农户和个人补贴资金部分,将按照省、市、县确定的标准全额下达。县级责任单位和乡镇对重建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账核算,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建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重建资金,不得违规使用重建资金。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重建资金或其它违规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及受灾乡镇应于每月底将重建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重建指挥部,由县重建指挥部汇总后,分别报送县委、县政府、市重建指挥部以及县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重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