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散装白酒案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10-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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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26日,湟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依据程序,于5月26日对此事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于2009年3月份,从青海省平安县青海金夏都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684公斤,其中60度散装白酒332公斤,50度散装白酒1473公斤,45度散装白酒1879公斤。3月6日,当事人又从山东济南恒龙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白酒3472公斤,并以其为基酒自行勾兑了52度的散装白酒575公斤,58度散装白酒465公斤,然后分别以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6月2日,湟源县工商局委托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销的52度、58度、45度、50度、60度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鉴定,判定其中575公斤52度的散装白酒和465公斤58度的散装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价值20306元。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散装白酒2080斤并处以罚款10153元的决定。

  案例点评:此案的查处说明了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在管理中存在漏洞,食品经营秩序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