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加工50万吨废钢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9-03-0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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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审查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加工50万吨废钢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和《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榕节能办〔2018〕11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加工50万吨废钢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柴油、氧气及乙炔,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292.0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1292.68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费量409.15吨、年氧气消费量3万立方米、年乙炔消费量1万立方米、年新水消费量9796吨。项目总体用能指标计算方法符合有关标准,计算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结果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同时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进行有效管理和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