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闽清县坂东镇洪安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及相关附件收悉。该事项已经我局批复(梅发改审批〔2023〕8号)。现因项目设计方案和总投资发生变更,经研究,原则同意新修订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必要性:闽清县坂东镇洪安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项目编码:2301-350124-04-01-686074)建设,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因此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业主: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地点:闽清县坂东镇洪安村
四、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用地面积688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06.8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678.7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8.06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改造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及停车场等配套附属工程。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2750.6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152.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41.46万元、基本预备费129.7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7.00万元。项目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六、建设工期:12个月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鉴于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请依法根据招标法规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事宜报同级财政部门。
八、节能评估审查:该项目年均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186.50吨标准煤。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请项目单位据此批复,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