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自然征告字〔2019〕83号-池园镇宝山村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9-06-0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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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园镇宝山村委会:

  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建设项目:X120坂金线宝新至池园段改建工程)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道路用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3、征地地类及面积:水田1.2678公顷,旱地0.031公顷,果园0.0072公顷,有林地3.9128公顷(其中经济林地0.0444公顷),灌木林地0.6739公顷,田坎0.2594公顷,沟渠0.0726公顷,农村道路0.6255公顷,村庄0.2006公顷,合计7.0508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我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含水田、旱地)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含果园、经济林)每亩2.145万元(系数0.6),其他农用地(含有林地、灌木林地、田坎、沟渠、农村道路)、建设用地(含建制镇、村庄、公路用地)和未利用地(含河流水面)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具体补偿依照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池园镇人民政府与池园镇宝山村委会共同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为准。涉及劳动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构筑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闽清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社会保障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689号文)规定,耕地每亩预留3万元,用于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