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梅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6号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3-09-27 10:5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16 

  为实施闽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闽清县总医院金沙分院项目土地征收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闽清县总医院金沙分院项目,位于金沙镇三太村、鹤垱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金沙镇三太村集体土地0.5928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1308公顷、乔木林地0.4370公顷、竹林地0.0250公顷。 

  拟征收金沙镇鹤垱村集体土地0.0348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0049公顷、乔木林地0.0299公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闽清县总医院金沙分院项目, 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梅政〔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金沙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75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闽清县总医院金沙分院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房屋拆迁由金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无需安置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梅政综[2011]149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