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8-01-26 09:3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财综〔201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结果运用作用,提高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省级适时开展再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省政府与设区市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设区市政府与所辖县(市)签订的目标任务;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4个一级指标(含12个二级指标、17个三级指标),指标分值共计100分。具体如下:

(一)资金管理,包括市县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市县级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补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安排与使用进度、资金管理是否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的编制、政策和规划公开、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情况、已保家庭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等。

(四)居民满意度,包括棚改安置房质量、小区配套、物业管理、货币化安置、配租配售、发放租赁补贴、信访处置等方面满意度。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设区市绩效评价工作的考核。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绩效评价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县(市)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21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附带评分依据(资金拨付凭证、项目开竣工证明材料、租赁补贴发放花名册等材料),分别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县(市)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汇总附带全市评分依据(资金拨付凭证汇总表、项目开竣工证明材料、租赁补贴发放花名册等材料),最终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于每年228日前将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二)本地区绩效自评总体情况;

(三)本地区对所辖县(市)以及市本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县(市)级绩效评价以设区市对县(市)的评价结果为准,设区市绩效评价以省里对设区市的评价结果为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设区市反馈绩效评价结果。设区市相应向所辖各县(市)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对市县分配下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60分以下的市、县,省级财政将相应增减分配该市县下一年度中央以及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闽财综〔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