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mqx.f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公布,并送闽清县档案馆公开,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联系(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2号三馆综合楼六楼,邮编:350800,电话:0591-22339528,传真:0591-22339528,电子邮箱:mqkjj@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主要类别及受理申请情况
2020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1条,主要类别有:行政许可2条,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数18条,其他类信息1条。2020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二)政府信息管理
2020年,根据《条例》、《办法》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紧紧围绕各项重大政策措施和群众关注事项,拓展公开渠道,深化公开内容,提升服务水平,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实现了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三)平台建设情况
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充分依托闽清县政府网站,综合运用“新闽清”等微信公众号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
(四)监督保障
加强外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探索多种监督方式,公开联系电话、邮箱等,畅通群众来信、来电,及时进行反馈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全面、准确。
(五)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依申请受理、办理、回复、归档等环节的流程,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目前,我局共配备政府信息公开兼职工作人员1名,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监督,指定分管领导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行为。2020年县级没有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目前“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两大平台。此外,我县还通过梅城报、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七)2020年闽清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1. 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2020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对文体和旅游相关政策调整、文体惠民工程、公开听证、违法违规收费查处信息等,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依法主动公开,使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2. 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县门户网站构建了“12345、县长信箱、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对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公共卫生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我局共受理12345政府公众服务平台诉求件38件,及时回复率100%,及时查阅率100%,满意度100%。
3. 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及时公开经财政批复的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相关信息。继续认真做好财政预算公开工作,细化“三公”经费公开,按时在对内政务公开栏公开公务接待、办公通讯支出等信息,不断推进财政类支出信息的细化、全面化。
4.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围绕“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我局全年完成45件办理件,办件及时率100%。生成电子证照35份,梳理更新“最多跑一趟”和“一趟不用跑”审批服务事项60项,占总事项的100%;进一步推动办事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和完善办理指南、推动信息同源管理、开展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检查处置结果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福州”网站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2020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49 |
-11 |
6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1 |
-1 |
1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2020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6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2020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3 |
3443708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本 年 度 办 理 结 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 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 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 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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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 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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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 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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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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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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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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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2020年以来,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还存在信息公开还不够主动、不够及时;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专职人员,工作力量不足,工作基础需要进一步夯实;对遇到的新问题的解决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继续贯彻落实《条例》、《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现不足并予以整改;不断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强化公开意识,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继续拓宽优化政务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矩阵作用,拓宽信息传播渠道,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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