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0-00019 文号 梅政综〔2020〕67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5-28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0-00019
文号 梅政综〔2020〕67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5-2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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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闽清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及《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县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授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及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五条  对专利授权人地址在闽清县辖区内的专利授权及专利年费进行奖励和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对建筑企业获得专利权的奖励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修订)的通知》(梅政综〔2018〕151号)执行。 

  (二)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缴纳年费发票金额的50%。 

  第六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县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5万和3万元。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优势(示范)企业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助差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县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九条  鼓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县内开展专利培育、咨询、培训、检索、申请代理和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含20件)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申请奖励和资助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为申请的有效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且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的授权专利及奖励项目,仍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18〕133号)办理资助,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2020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授权专利及奖励项目适用本规定予以资助和奖励。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县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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