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0-00022 文号 梅政综〔2020〕9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7-09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0-00022
文号 梅政综〔2020〕9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7-0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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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0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8〕5号)精神,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县力量参与闽清新闻宣传工作和本县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对外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构建“聚焦第一线,宣传大联动”格局,讲好闽清故事,传播闽清声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全县干部群众的文化自信,助推“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闽清建设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一)凡在中央和省市县等各级主流媒体公开发表或正面宣传闽清各项工作的消息、通讯、评论、图片新闻等方面的稿件均可计奖。

  (二)奖励稿件必须是单篇(件)报道闽清的新闻作品,属于综合报道的稿件不在奖励之列。

  (三)同一图文稿件在不同媒体发表,或在同一级不同媒体发表,奖励就高不就低,并只奖一次,署名单位的新闻稿件原则上不计奖。多人署名的奖执笔作者,署名有异议的,作者之间自行协商,原则上以第一作者为准。

  二、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主流媒体

  1.报刊类:《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

  2.广电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

  3.网络类:“学习强国”平台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中新网等全国性知名网站。

  (二)省级主流媒体

  1.报刊类:《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等。

  2.广电类:福建电视台、东南卫视、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等。

  3.网络类:全国性知名网站的省级频道、福建日报客户端《新福建》、东南网、海峡网等。

  (三)市级媒体

  1.报刊类:《福州日报》、《福州晚报》。

  2.广电类:福州广播电视台。

  3.网络类:福州新闻网、福州日报客户端《掌上福州》。

  (四)县级媒体

  闽清新闻网、《新闽清》微信公众号、《新闽清》新闻客户端、县广播电视台、梅城报。

  三、奖励标准

  (一)报刊类

  1.在人民日报一版刊登的每篇奖励8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11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30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000元。

  2.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6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9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15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800元。

  3.在《福建日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3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5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10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300元。

  4.在《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10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15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8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200元。

  5.在《福州日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8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10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5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50元。在《福州晚报》一版刊登的每篇(条)奖励500元,其中头版头条奖励800元;一版以外的其它版面每篇(条)奖励300元;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00元。

  (二)广电类

  1.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栏目《新闻联播》播出的每条奖励8000元,其他电视栏目播出的每条3000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广播栏目播出的每条奖励2000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专题片,单集专题片10分钟以内每件奖励5000元,单集10分钟以上每件奖励8000元。

  2.在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福建新闻联播》栏目播出的每条奖励2000元,东南卫视频道《福建卫视新闻》栏目播出的每条1500元,在《第一帮帮团》、《早安福建》、《新闻午报》、《新闻启示录》、《现场》栏目播出的每条奖励1000元,在《福建农村新闻联播》播出的每条500元,在其它栏目播出的每条400元;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专题片,单集专题片10分钟以内每件奖励1500元,单集10分钟以上的每件奖励2000元;在福建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信息每条奖励500元。

  3.在福州电视台《福州新闻》栏目播出的每条800元,在福州电视台其它栏目播出的每条350元;在福州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每条100元;福州电视台播出的专题片,单集专题片10分钟以内奖励500元,单集10分钟以上每件奖励800元。

  注:以上新闻作品列入节目内容提要的按奖励标准另加30%。

  (三)网络类

  1.“学习强国”平台

  (1)图文类、视频类奖励标准:市级平台300元/件;省级平台500元/件;全国平台1000元/件。

  (2)图集类、音频类奖励标准:市级平台200元/件;省级平台300元/件;全国平台600元/件。

  (3)竞赛类奖励标准:(学习平台举办的征文、摄影、微视频、书画等比赛获奖的作品)

  全国平台一等奖5000元/件,二等奖3000元/件,三等奖2000元/件,优秀奖或不定等次的入选作品2000元/件;

  省级平台一等奖3000元/件,二等奖2000元/件,三等奖1000元/件,优秀奖或不定等次的入选作品1000元/件;

  市级平台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或不定等次的入选作品500元/件。

  注:(1)图集类作品中,同一组图片由县委宣传部搜集、有多位作者的不在奖励之列。

  (2)视频类作品中,由部门单位组织的文艺活动并现场录制的视频不在奖励之列。

  (3)新闻报道类作品根据优秀新闻作品奖励办法,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4)上级或外地媒体报道的新闻等作品,经重新编辑后刊登发表的不在奖励之列。

  2.知名网站

  (1)在全国知名网站总网主页刊出的新闻资讯每条1000元。

  (2)在全国知名网站福建频道、福建日报客户端《新福建》和福建东南网、海峡网等主页刊出的新闻每条奖励500元。

  (3)在福州新闻网主页和福州日报客户端《掌上福州》刊出的新闻资讯每条300元。

  注:上述新闻在非主页刊发的按奖励标准减半。

  (四)县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

  1.被闽清新闻网、《新闽清》微信公众号、《新闽清》客户端刊播的原创新闻资讯每条奖励60元;提供作品主要文字素材的,每条奖励50元;提供新闻线索的,每条奖励30元。在《梅城报》刊发的新闻作品按县新闻中心确定的办法执行。

  2.被县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新闻作品每条奖励60元,提供音频视频素材的,每条奖励50元,提供作品的主要文字素材的,每条奖励50元;提供新闻线索的,每条奖励30元。

  3.县属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不享受上述2款奖励政策。

  (五)新闻作品创优奖励

  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市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四、申报奖励程序

  (一)报刊作品必须提供发表作品的报纸、刊物原件;广播电视作品必须提供作品播出的视频、录像(音)带或播出单位的用稿通知单原件或其他有效用稿证明;网络作品必须提供发表作品的网络截图。

  (二)作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作品汇总后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按自动放弃处理。报刊类新闻作品由县委宣传部新闻科受理,网络类新闻作品由县网络新闻宣传中心受理,广电类新闻作品由县广电台受理。

  (三)相关单位在受理申报奖励作品时,必须详细审核、整理每件申报作品的相关材料,每年1月份下半月汇总审核上年度的发稿情况,并报县委宣传部新闻科按程序审批。

  (四)兑奖后的所有作品,县委宣传部和本县县属媒体具有优先使用权。

  五、奖励经费来源

  从县财政安排的闽清县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本办法由中共闽清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保护、扶持闽清县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闽清县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和<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综〔2018〕94号)中的《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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