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1300-2021-00023 文号 梅政办〔2021〕6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29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1300-2021-00023
文号 梅政办〔2021〕6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2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印发《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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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9日 

  

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把握投资总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交通、水利、农业等专项建设工程,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  县发展改革局为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等,结合县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县住建、工信、水利、交通、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闽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9月底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平台储备、报送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论证、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对事业单位、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应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对已列入县级及以上专项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查。总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总投资估算在4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项目,一般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但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应先由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国家、省、市其他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总投资估算在400万元以下,项目单位可按照国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市其他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一些点多面广的同类型零散项目,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形成4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立项,并根据立项文件组织实施。 

  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不满50万元(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和发包流程,具体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等文件规定执行。 

  严格区分项目修缮和项目改扩建,在原有道路上进行的维护、改造等大中修项目,一般景观改造、房屋建筑修缮维护等非改扩建项目可以县政府确定改造出资方式的文件代为项目立项手续,如确需立项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符合规定可以维修改造的党政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应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从严控制,实行限额设计、造价控制后,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第  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第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一般应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咨询评估,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节能评估,以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要件,同时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要达到规定要求。 

  (一)项目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但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榕节能办2018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来确定。具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榕节能办201811号)等规定执行。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县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项目作出的社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按照《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闽清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发改〔2015〕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一般应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规定、工程造价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等。对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完成修改前,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批复。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及概算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项目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预算价,其中财政投融资的建安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装修、修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最高控制价报告后,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确定下浮区间,再组织招投标。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把设计变更关,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变更后总投资未超过概算投资按照“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根据不同情形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其中: 

  (一)中标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中标价1万元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中标价10万元以上的,以及中标价不满400万元且未执行公开招投标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累计增加投资与中标价合计达到4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中标价在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中标价3万元但4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中标价4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中标价5万元但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中标价50万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单项变更涉及机构、安全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工程项目预备费、暂列金的使用参照前款(一)(二)(三)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变更签证未按规定报经审批的,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三  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县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进行调概的项目,其中概算投资不满3000万元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400万元的,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手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投资概算调整超过原审批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将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列入异常信用记录。 

  县财政核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以项目审批文件作为审查要件,对于超投资概算项目,工程各项费用累计拨付至概算金额后,县财政局不再拨付未经审批超投资概算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导致超投资概算并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受理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四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若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期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并对价差调整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县有关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确认手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因本规定第十四条原因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实行甲供,或者实行包工包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担,价格上涨或下降时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对概算执行情况组织内审,并将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十八  调整概算的批复文件可以对项目总概算进行调整,也可以只对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进行调整。对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进行调整的,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变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对因价格异常波动而发生的价差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  按照本规定经批准调整的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的依据。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码制。由项目的决策机关通过投资项目在建审批监管平台赋码,确保“一项一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代码的申领、赋码、核验、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应当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通过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相关信息汇集和部门共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具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必须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或以会议纪要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等的规定执行以及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工程项目认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筑〔2021〕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报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再报请县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认定。水利、交通等应急性项目认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规划、咨询服务等购买服务,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服务单位。 

  第二十三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项目已明确采用自管或代建的,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可研批复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具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县住建、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在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第二十八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投资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应事项可以申请核准不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  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并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和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闽清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合同管理制,所订立合同应当合法、合理、完整,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项目资金拨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新建、装修、修缮、改建、扩建等工程结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的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可能引起项目超概算的行为,应当向建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编制由项目业主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招标投标政策制定会商机制,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县级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制定本行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后印发,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八  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国家重大项目库填报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  县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第四十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闽清分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交易场所及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和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完善电子招投标软硬件设施建设,推行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对抽取专家情况、评标情况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二条  推进招投标交易电子档案存储、借阅、管理、应用制度建设,确保音视频档案6个月实时调阅,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推进档案无纸化管理,推进电子档案有效利用。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存档备查,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每年移交县档案馆保管存档。 

  第四十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的设计文件。 

  第四十   项目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项目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检查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五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四十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本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和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机制,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督促行业协会提高本行业自律性,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投诉和查处围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及挂靠等不依法、依规或不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纪委监委、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建立质量信用承诺和终身负责制,提供合格的服务和生产活动。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将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并严格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列入信用约束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11〕1039号)执行。 

  第五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  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概算调整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国家、省、市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新招标、新签约及正在实施的工程应按本规定执行;公布之日前已完工的项目按之前既有规定执行。《闽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梅政办〔2018〕148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办〔2016〕112号)同时废止。本县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有关单位应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以便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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