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19-00084 | 文号 | 梅政办〔2019〕72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4-09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闽清县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鼓励闽清县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19-00084 | ||
文号 | 梅政办〔2019〕72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9-04-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闽清县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鼓励闽清县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鼓励闽清县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鼓励闽清县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的实施意见
为做大做强我县颗粒饲料行业,提高我县颗粒饲料生产企业知名度,促进县内养殖企业使用本地颗粒饲料行业产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颗粒饲料生产企业知名度
鼓励颗粒饲料产品申报列入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通过引导企事业与广大市民使用《闽清县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推荐的颗粒饲料产品,提升整个行业综合实力和产品竞争力,帮助企业实现“去库存”,提高我县颗粒饲料生产企业知名度。
二、使用本地颗粒饲料产品补助办法
县内养殖企业(法人单位),从2019年1月1日起使用本县饲料企业生产的颗粒饲料,猪颗粒饲料每吨给予60元补助。
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次季度1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同时提供上一季度使用本县饲料企业生产的颗粒饲料发票复印件;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与饲料生产企业核对无误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核对情况提出补助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金额下达养殖企业;单家企业季度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由县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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