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0-00011 文号 梅政办〔2020〕25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3-12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0-00011
文号 梅政办〔2020〕25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3-1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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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品位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县城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非营利性宣传,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梅城镇、梅溪镇、云龙乡)和国、省干道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店牌店招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院校、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其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店牌店招。

(三)因庆典、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及设施等设置的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公益性、商业性短期、临时户外广告。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规划,且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县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并牵头建立我县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县城建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做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的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规划。

各乡镇负责在各自辖区内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管理,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委文明办、县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县财政局、司法局闽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乡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和店牌店招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纳入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建筑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第十条  规划、建设、路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店牌店招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闽江两岸建筑物朝向江面的立面;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地与设施。

第十二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日常发布数量不少于年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即平面作品需规划三分之一面积的公益广告;所有“三面翻”就提供一面做公益广告;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播放量的30%。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一节  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审批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审批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的,在征得载体所有权人同意或经营权人同意后,由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申请人应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证件;

(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四)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五)房屋产权证或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两年,设置期满后,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申请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视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节  户外临时性广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横(条)幅、布幔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证件;

(三)广告主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四)宣传品设置的形式、范围、数量、时限和效果图;

(五)广告设置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除公益性广告外的户外临时性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在相同位置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间隔30日以上。

第二十四条  设置路灯线杆道旗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设计美观、协调和大气,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单根路灯杆上最多设置两面,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8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五条  设置布幔式广告的,其总面积应小于等于设置建筑物外墙面总面积的40%。

第二十六条  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仅限于设置在展销或展览会场、运动会场等活动场地内;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对所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设施安全承担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户外临时性广告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或者管理需要,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撤除。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满后,应当在5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节  店牌店招

第二十八条  设置店牌店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利用店牌店招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五)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店牌店招,设置楼名标志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

(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七)符合店牌店招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店牌店招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建筑立面景观整治应对建筑店牌店招统一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证件;

(三)广告主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书);

(四)标注尺寸的广告位设置立面彩色效果图(包含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

(五)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变更店牌店招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等的,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店牌店招。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店牌店招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应当保持店牌店招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店牌店招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广告主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八、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包括临时性广告、店牌店招)的,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七、三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未及时对广告牌等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有碍市容的,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逾期不拆除户外临时性广告的,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各乡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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