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2500-2022-00013 文号 梅政办〔2022〕28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3-16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2500-2022-00013
文号 梅政办〔2022〕28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3-1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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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闽水办〔202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县域内现有水电站进行全面核查、科学评估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种类型,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落实处置措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生态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完善建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管住管好存量,严控新建项目。

  (四)坚持明确责任,增强合力。严格遵照“市级具体安排、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合力整治。

  三、组织实施

  全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县水利局牵头,县工信局、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县级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各有关单位成员和工作职责,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二)核查评估阶段 

  1.2022年2月20日前,按照《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闽水办〔2021〕9号)要求,逐站开展问题核查,进行综合评估,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核查评估工作由县工信局负责,装机容量5万及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核查评估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提出核查评估处置意见,经县直有关单位联合会审后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水利局,并抄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2.2022年5月10日底前,按照省、市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出具的会审意见,建立水电站处置台账。

  (三)分类整治阶段 

  县水利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市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和水电站处置台账,逐站整改、限期完成、销号管理。

  1.退出类 

  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原则上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县水利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站明确退出时间、退出方案、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方式等,因地制宜落实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11月15日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11月15日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11月15日前退出。

  (2)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中,经县水利局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

  (3)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

  退出类水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2.整改类 

  列入整改类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站制定实施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并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具体时间安排:2022年5月底前,完成实施整改方案制定。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销号,并建立台帐。有关乡镇水电站业主要按照实施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 并逐站明确退出时间。相关部门对已完成整改、符合补办条件的水电站予以补办立项、环评、用林、用地等相关手续。

  3.完善类 

  列入完善类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此类水电站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4.严禁新扩改建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对具有重要发电功能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因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省工信厅组织评估论证后上报省政府另行研究明确。

  (四)总结提升阶段 

  水电站清理整治验收销号全部完成后,县水利局、县工信局、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总结,形成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报告报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的领导,成立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督查落实。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时间节点,依法依规、高效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水电站点多面广,整治工作情况复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

  水利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情况,水库大坝安全情况、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等,并督促指导整改。负责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工信负责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办理退出水电站解网等事项。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5 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闽清生态环境负责核查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发改负责核查水电站立项审批(核准)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手续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

  林业负责核查各水电站用林审批手续情况;协助核查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

  县财政局负责水电站整治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的筹措及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涉及审批手续按职能分工由对口单位分别负责、逐站审核,并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乡镇、 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推进,将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纳入督查的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问责。

  (四)加强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水电站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承担水电站清理整改费用。县财政局、水利局、工信局等部门要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保障水电站综合评估、规划修编、“一站一策”编制等工作,用于水电站合法退出、拦河闸坝拆除或取水口封堵、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等,加快推进清理整改各项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以此次清理整治为契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监督,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推进水电绿色发展。

  附件: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做好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闽清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赵春荣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致镜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王  峰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张文滨 县政府办主任

        林晨晨 县财政局局长、坂东镇党委书记

        张文忠 县发改局局长

        林剑云 县工信局局长

        张 晖 县林业局局长

        陈如青 县资规局局长

        陈敏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会杯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局长

        许家祺 福建雄江黄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主任

         刘旭东 梅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珂文 梅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拔锦 云龙乡人民政府乡长

        彭书锦 白樟镇人民政府镇长

        池守庄 金沙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燕河 白中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为端 池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辛江龙 上莲乡人民政府乡长

       毛文桂 坂东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书矾 三溪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长议 塔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曹军清 省璜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兆雄 雄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郑  芳 东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姚兴柱 桔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邓  青 下祝乡人民政府乡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县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王峰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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