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0-00054 文号 梅政办〔2020〕8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1-22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0-00054
文号 梅政办〔2020〕8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内容概述 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22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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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促进城乡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古厝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历史建筑实际情况,按照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经县政府2020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以下保护类别建筑物保护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包括:闽清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闽清县域内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 

  二、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日常巡查违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技术指导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县城监察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三、分类及管理流程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轻微修缮、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 

  (一)轻微修缮。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日常保养和不涉及破坏历史信息、风貌特色的微修缮。轻微修缮在实施前,保护责任人可依据《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施工技术导则》实施,或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和接受技术指导。 

  (二)应急抢修工程。指因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建筑的防雨防水防火及结构性安全防护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应急抢修工程在施工前,保护责任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抢救保护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三)修缮工程。指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整体历史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的局部或全面的保护性修缮及环境整治工程。修缮工程管理流程为: 

  1.勘察设计。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含消防保障方案、修缮清单、预算等内容)。 

2.方案审查。保护责任人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修缮方案审查申请。收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1)保护责任人是否明晰;(2)修缮类型;(3)历史建筑保存情况,是否存在违建;(4)核对普查成果。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转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有特殊重大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修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3.组织施工。保护责任人应在施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施工标识牌,并在现场展示真实修缮效果图和历史建筑保护价值等信息,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开展施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对修缮过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未按方案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下发整改通知单。

  4.竣工核验。修缮工程完工后,由保护责任人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保护责任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并现场查验后出具核实意见。保护责任人汇总相关部门验收核实文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迁移工程。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在规划管理环节,应当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上报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备案。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因项目建设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迁移工程的管理流程为: 

  1.保护责任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落架前的建筑进行测绘、记录、安全评估等工作,并出具正式的测绘报告,测绘报告应提供建筑原地块周边环境信息。根据测绘结果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迁移保护规划方案,并明确迁建后的建筑用地功能及建筑使用功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技术指导。 

  2.保护责任人将迁建保护规划方案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审查若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审查后的建筑迁移保护规划方案(含地块控规调整图则)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筑迁移保护规划纳入闽清县多规合一平台,由保护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4.按照修缮工程的流程进行勘察设计、方案审查、组织施工和竣工核验。 

  四、工程资质管理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文物主管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二)施工单位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古建筑工程专业资质或文物主管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三)监理单位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或文物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 

(四)对于重要历史地段内历史建筑或重要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实施单位的资质要求。 

 

  五、产权登记和交易管理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随土地出让的,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办理产权登记。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修缮后的建筑产权面积测绘报告,连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相关全部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不可转让的,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可办理销售手续,对外销售。

涉及征收、收储且不随土地出让的,由县政府指定接收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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