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18-00011 | 文号 | 梅政办〔2018〕24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2-14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18-00011 | ||
文号 | 梅政办〔2018〕24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02-1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路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闽清县路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上级有关路灯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路灯分为城区路灯和乡镇路灯,其中:城区路灯包含国道、城区行政区划内省道、县道、街道、小巷、桥梁、广场、公园和绿地等处路灯;乡镇路灯包含乡镇行政区划内省、县道及行政村路灯。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第三条 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全县路灯的主管部门,县路灯管理所是城区路灯的管理机构,乡镇政府是本乡镇路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路灯管理所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
(二)负责城区路灯照明及中、长期规划编制,制定年度建设、维护、管理计划,并对乡镇路灯建设进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负责城区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负责城区路灯的建设、管理、维护、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城区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政府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
(二)负责本乡镇路灯照明建设、维护、管理,接受县路灯所的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负责本乡镇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乡镇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县财政、供电、规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全县路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各乡镇负责乡镇路灯的管理工作;县路灯管理所负责城区路灯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核拨当年纳入县级统筹的路灯建设、维护、维修、电费等经费;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路灯设施的电源侧正常供电及新建路灯的电源接入方案;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新建路灯设施电力管沟的规划预留;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全县路灯设施破坏及偷盗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路灯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区行政区划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路灯,由县路灯所制定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乡镇行政区划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路灯,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路灯施工图设计方案应符合路灯照明专项规划方可施工。根据上级规定,为了节能减排,全县新建、改建、扩建路灯应当优先采用LED路灯或当期政策提倡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新建、改建、扩建路灯,需要县路灯管理所申请电表立户及路灯专用变的,应提供县政府批文及相关材料共同办理立户事宜,相关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二条 路灯建设实施主体及建设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路灯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的,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乡镇路灯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的,建设费用由县、乡镇各承担50%。
(三)路灯由县住建局(县路灯所)负责建设的,建设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城区路灯需进行大修、改造的,或者新建路网拟安装路灯的,由县路灯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费用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路灯建设实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接管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城区路灯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城区路灯的管理维护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乡镇路灯管理维护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由项目业主建设的城区路灯,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县路灯管理所统一管理的,其产权无偿移交县路灯管理所,产权移交所需内容包括:
(一)符合路灯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完整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三)提供齐全图纸资料、电子文档;
(四)其他材料按适时政策规定增减。
第十七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住建局(县路灯所)之外作为项目业主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路灯在保修期满且验收合格后移交县路灯管理所管理和维护的,未移交前由项目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管理维护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乡镇路灯的管理维护费用由所在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路灯出现非乡镇当项目业主的情况,参照城区路灯模式执行,最终移交乡镇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路灯建设应积极探索采用亮化照明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做好路灯照明设施的节能工作,遵循“绿色照明、节能减排”的方针,根据春、夏、秋、冬季节、节假日及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调整路灯开启、关闭时间,积极实施智能化管理的新措施;同时,应确保灯具的清洁和美观,设备完好率要求在95%以上,亮灯率98%以上。路灯管理、维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路灯管理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城区路灯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可根据每年新增的路灯照明设施重新核准当年的路灯管理维护经费,并协同县住建局将路灯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路灯管理维护经费由所在乡镇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 为了便于路灯电费的管理,城区路灯电表户名统一为县路灯管理所,由县供电公司配合做好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乡镇路灯电表户名统一为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县供电公司配合做好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乡镇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城区路灯电费由县财政承担,乡镇省道、县道路灯电费按县、乡镇7∶3比例分担,乡镇除省、县道外其他路灯电费由所在乡镇政府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路灯设施,故意打、砸破坏路灯设施;
(二)擅自在路灯灯杆上攀登,或在灯杆上架设线路;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接用电器设备,或切断路灯电源和地埋管线;
(四)擅自操作路灯控制设备;
(五)擅自在灯杆上悬挂物体,拉、挂过街横幅;
(六)在路灯设施安全范围内取土、开挖、打桩等施工作业,或从事其他有损于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向路灯灯杆、检修孔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八)有损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过失损坏路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路灯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抢修,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移动、拆除道路照明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和改动路灯设施或影响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路灯管理部门提出拆除、迁移、改动申请。迁移、拆除工作及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可能影响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应事先到路灯管理机构申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保护路灯设施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灯杆和路灯其它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共杆性质,扩大共杆杆数和面积,延长共杆时间。确需延长共杆时间的,应提前十五天办理延长手续;
(二)不得损坏路灯设施;
(三)保持共杆地点、灯杆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四)凡在单根灯杆上安装单位指示牌、交通标志、宣传牌等,必须使用镀锌抱箍,以防锈水污染灯杆;
(五)根据城区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共杆的时间、杆数。占用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七条 因城区路灯建设或抢修电缆等设备需要挖掘城区道路(含绿化带),各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规费。
第二十八条 由于车辆肇事或者其它原因造成路灯设施损坏,肇事者除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以外,必须保护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现场,并报告路灯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路灯设施是国家财产,对损坏路灯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
第三十条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城市路灯等电力基础设施的,依据国务院《电力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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