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15-00111 | 文号 | 梅政办〔2015〕5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1-16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 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15-00111 | ||
文号 | 梅政办〔2015〕5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5-01-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 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闽清县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村级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33 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县(区)做法,结合闽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取得闽清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且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
二、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
三、缴费标准
保险费按照每个村居医疗机构在册的乡村医生数量缴纳。每人每年400元。
四、经费来源
出资比例按县、乡镇、村和个人共同平均负担标准执行。
五、执行时间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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