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3-00013 文号 梅政办规〔2023〕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9-25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 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3-00013
文号 梅政办规〔2023〕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9-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 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 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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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林业局:

  《闽清县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闽清县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一支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扑火队伍,有效提升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闽清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贯彻落实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及时扑灭森林火灾,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自然平衡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  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就地、就近”原则快速反应,听从指挥,服从命令,积极主动投入扑救,严格做到履职尽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森林扑火队伍采取选聘制,县级专业扑火队 、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主要在各乡镇常住居民中选聘,要求年龄在18—60周岁内,由身体健康、野外行动能力较强,能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人员构成。

  第五条  县级专业扑火队 、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县森防办统一指挥,严格落实森林火灾扑灭责任制。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森防办负责选聘县级专业扑火队队长、副队长,队员由各自队长、副队长负责选任。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队长、副队长以及队员的选聘,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森防办备案。

  第七条  队伍采取队长负责制,副队长配合队长做好各项职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专业扑火队、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队长、副队长职责。

  (一)严格贯彻落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和安排,科学指挥、科学部署、科学扑救。

  (二)加强对全队的安全教育指导,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要切实保障扑火队员的生命安全。

  (三)加强对扑火队员管理,带领扑火队员认真完成县、乡镇各项培训、训练等相关任务,提高队员的整体扑火能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踏实的工作作风。

  (四)负责建立扑火物资台账和进出库制度,妥善保管各类物资,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腐及防盗工作。对各类扑火物资进行分类摆放,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五)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在防火期结束后,各种防灭火设备一律进行检修、保养、封存入库。

  (六)强化管理,安全操作,确保维修、保养的机具达到良好运行状态,严禁私拆乱卸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县级专业扑火队、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队员职责。

  (一)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制度。

  (二)扑火队员外出时,必须向队长请假并告知去向,在征得队长同意后方可离开,在高火险时段和防火戒严期内,原则上不得请假。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扑火队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到森林防火扑救任务后,在30分钟内迅速赶到指定地点集合完毕,并立即赶赴火场。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严格按照队长或副队长命令,统一行动。严格遵守扑火安全规则,安全作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县级专业扑火队 、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所需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专业扑火队员每年的人身伤害保险由县森防办给予办理。乡镇半专业巡查扑火队员每年的人身伤害保险由乡镇给予办理。

  第十二条  在培训期间或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按照《闽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调整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补助标准的通知》(梅森防指〔2020〕5号)文件相关指标给予补贴。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县森防办负责制定奖励机制,对优秀的扑火队伍和队员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县应急管理局、森防办将视情况,予以全县范围内公开批评或调整出防灭火队伍,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扑火队员不参加扑火培训、演练等各种活动的。

  (二)发生火情,不听从指挥或不参与森林灭火任务的。

  (三)因不服从指挥安排造成重大火灾灾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二年。《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森林扑火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办规〔20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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